【坚持人民至上 | 我为群众办实事】担保义务要承担 协助干警促和解

近日,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高某系朋友关系,高某是李某的借款担保人,三人因经济纠纷诉至易县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由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无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高某均不露面,且李某一直东躲西藏,拒不接听电话,故意逃避执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高某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法院依法冻结高某的账户后,向高某送达了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主动联系高某,告知其中利害关系,劝导其督促李某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对高某账户依法进行扣划。高某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及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表示十分感谢法官的提醒,并且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随后,执行干警、高某各方寻找李某的下落,找到李某的下落后,一同为李某做工作,释法明理。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以及朋友的劝说下,李某承认错误,并主动到易县法院处理相关问题。

经法院执行干警耐心沟通、调解,张某与李某、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放弃部分利息,李某及高某向亲友筹集钱款,将欠款交到张某手中。至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