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新建7条地铁线,估算总投资980.7亿元-网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示了关于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批复。青岛市轨道交通远景年线网包括9条普线和10条快线,全长约872公里。
建设方案如下:
规划建设2号线二期、5号线、6号线二期、7号线二期、8号线支线、9号线一期、15号线一期等共7个项目,线路规模139公里,估算总投资980.7亿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共10条线路、总里程370.7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
2号线二期起于既有2号线李村公园站,终于世博园站,长约8.9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67.7亿元,建设工期为4年。
5号线起于麦岛站,终于云岭路站,长约32.7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260.3亿元,建设工期为5年。
6号线二期起于既有6号线辛屯路站,终于西海岸交通商务区青西站,长约14.7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83亿元,建设工期为4年。
7号线二期(北段)起于既有7号线东郭庄站,终于营普路站,长约12.8公里,均为地下线;7号线二期(南段)起于既有7号线兴国路站,终于沧口站,线路长约3.7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130.1亿元,建设工期为4年。
8号线支线起于既有8号线大涧站,终于泸州路站,长约18.8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114.9亿元,建设工期为4年。
9号线一期起于海西村站,终于供电所站,长约16.6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125.9亿元,建设工期为5年。
15号线一期起于下王埠站,终于四方厂站,长约30.8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194.8亿元,建设工期为5年。
规划建设智能维保中心1座,项目投资4亿元。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21〕1225号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呈批<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请示》(青发改投资〔2021〕4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支持城市重点区域开发,完善轨道交通网络布局,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建设2号线二期、5号线、6号线二期、7号线二期、8号线支线、9号线一期和15号线一期等7个项目,规划期为2021-2026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深入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论证。优化项目建设方案,根据客流情况合理安排线路建设时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提升线路运营速度和网络服务水平。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应避开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的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保护。论证优化涉及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地段建设方案,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采取避震等保护措施,避免安全性影响,加强地面设施的建筑设计,与周边历史城区整体格局风貌特色相协调。进一步研究有关项目穿越高速铁路的建设方案,加强铁路路基、桥梁防护,尽可能减小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青岛西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的衔接,做好换乘设计。统筹衔接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的规划建设,深入研究站点枢纽综合开发,做好站点与周边客流密度较大的商城、社区、学校等的衔接,科学合理布设出入口,提升旅客出行安全性、便捷性,提高土地综合开发效益。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六、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按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不得随意调整,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融资资金偿还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违规变相举债。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
七、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运营质量安全。高标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加强项目建设全程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前期工作中,充分考虑运营安全和服务需求。
八、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人才队伍培养和储备;要进一步加强旅客服务和成本管理,做好债务风险管控,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经营和营收能力,实现轨道交通运营可持续。
九、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9日